一、醫美院所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近年來隨著國人對體態管理與外貌美學的重視,各式標榜瘦身、美容的療程(如皮秒雷射)與藥品日益普及,醫療院所提供此類服務情形已成常態,如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以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醫師本於醫學專業提供之美容醫學服務,核屬「醫療勞務」範疇,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免徵營業稅。至於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勞務必需之保養品、化妝品或美白等食品,核屬一般買賣商業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某甲醫美診所由專業醫師為病患施以「皮秒雷射」療程,該處置費用屬醫師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該診所如另行銷售非屬醫師處方必需之纖體營養食品,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新臺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應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請各醫療院所自行檢視,如有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而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二、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相關課稅規定
個人透過銀行的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做為資產規劃及避險工具,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要如何計算出售損益及辦理申報。
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年結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所得年度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舉例說明,陳君於112年9月至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2,000元買進800公克黃金,於114年1月以每公克售價2,80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陳君114年出售黃金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價格1,400,000元減除買進價格1,000,000元,按餘額400,000元列為114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提醒銀行不會針對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的財產交易所得開立扣繳憑單,民眾出售黃金應自行計算是否有財產交易所得並依法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對相關課稅規定及申報方式,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三、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多元線上繳稅更便利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落實數位便捷服務,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採自行繳納暫繳稅款且免辦申報者,今年起可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即可直接使用「活期存款帳戶」(限工商憑證)或「信用卡」線上繳納暫繳稅款,省時又省力。
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按上(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含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若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的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4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5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特別提醒,除上述新增線上繳稅方式外,亦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四、豪雨致災別慌張,災損減免有保障
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風影響,部分地區降下豪雨造成災情,提醒民眾備妥防範措施及注意人身安全。若因豪雨造成財產損失,受災民眾及營業人可依規定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民眾因豪雨造成財產損失者,記得掌握「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稅捐減免三步驟,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詳附表),請民眾參考。
針對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可臨櫃辦理或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稅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五、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
隨著智慧化自動導引與零售技術進步,國人透過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購買食品及飲料的消費型態極為普及。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落實節能減碳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銷售食品及飲料的自販機由原先每日「彙開」統一發票,改為「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及飲料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調整資訊系統或汰換舊機台需要緩衝時間,財政部訂定分階段適用期限:凡營業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販機,其緩衝期已於111年底屆滿;至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老舊機台,則應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整或汰換。該局強調,目前距離最終緩衝期限僅剩約1年半,請仍使用舊式機台的營業人預為規劃,儘速聯繫系統商或產製廠商辦理軟硬體升級。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連鎖運動中心,店內設置50台銷售瓶裝飲料的自販機,該等機台均於109年間購入,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機台。依現行規定,甲公司目前仍可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彙開一張統一發票;惟自117年1月1日起,該50台機台均必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含電子發票)之功能。若屆時甲公司仍未完成機台調整,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請經營食品及飲料自販機的營業人主動檢視機台取得日期,如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請儘速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機台升級或換裝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的設備,避免屆期因機台廠商排程擁擠或機件短缺而影響營運。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開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