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一、特定金融業 (註1)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享租稅優惠且年收達 5,000 萬以上之營利事業
四、依金控法/企併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非屬上述之年收達 1 億元以上之營利事業
前十年之虧損扣抵 (註2)
較高交際費列支限額
降低稽徵機關查核之稅務風險
註1:特定金融業 >>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註2:前十年之虧損扣抵 >> 虧損及扣抵年度皆需稅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