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進一步說明,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如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將會被課稅。
三、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規定及適用期限,適時因應調整。
二、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7月31日入帳,請嚴防假退稅真詐財之詐騙手法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15年7月31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號;未採用直撥(轉帳)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請民眾嚴防詐騙集團冒用國稅局退稅名義,藉機誘騙財產及個人資訊。
近來頻傳詐騙集團假借國稅局名義,以內容為「退稅通知確認」的電子郵件、簡訊,誘導民眾點擊不明連結、掃QRcode進入釣魚網站,或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操作ATM及網路銀行。民眾如收到退稅相關通知,請小心求證,國稅局不會以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民眾辦理退稅,也不會要求提供銀行帳號、信用卡資訊或請民眾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辦理退稅。該所並提醒民眾,請認明政府機關專用網址,首段結尾一定是「.gov.tw」,謹記不明連結勿點擊,重要個資不提供。
呼籲適逢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作業期間,詐騙集團可能利用退稅議題進行詐騙,如接獲可疑稅務通知,應提高警覺並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各地國稅局查證,共同防範詐騙,守護自身財產安全。
三、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
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說明,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詳附表)。
特別提醒,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四、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網紅。
舉例說明,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10萬元,A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1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若自境外平臺B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8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2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甲收入1萬元,甲收入合計9萬元,B按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0.9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五、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
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因道路拓寬、公共工程施工等因素致營業環境受影響,造成營業中斷或營業額減少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查定銷售額扣除未營業天數;符合規定之營業人,經查明核准後,得按實際受影響期間核減查定銷售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受影響營業人可依下列三步驟提出申請:
一、拍攝施工範圍、交通管制及營業場所受影響情形照片留存。
二、備妥施工公告、營業額減少資料或其他佐證文件(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鄰、里長證明文件等)。
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後辦理核減。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得透過下列方式申請:
(一)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免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申辦。
(二)書面申請:郵寄或至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六、營利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後,3年內轉售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A公司於112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4年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