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以下簡稱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倘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其所開立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為限。所稱「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係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凡符合「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事)機構。民眾可由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最新消息/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完整名單。
舉例,納稅義務人林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申報系統查詢當年度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包含甲診所20萬元及乙診所10萬元,惟未列出同年度自非健保特約之丙診所取得之醫療收據8萬元,經林君查詢前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丙診所名列「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中,因林君該年度醫藥費未獲保險理賠,故林君得列報113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計38萬元,其中8萬元須由林君檢附丙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作為證明文件。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申報系統下載查詢醫藥費用資料時,如查詢結果未列出財政部核定名單中之醫療(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費用資料,請自行檢附該醫療(事)機構開立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報您知!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了讓民眾輕鬆掌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特將相關資訊整理六大重點:
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公告調整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千元,相較113年度的21萬元,增加3千元。114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萬3千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並擴大適用範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提高至18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另提醒,勞動部雖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長者可逕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惟若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應符合身心失能資格。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得聘請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或病況(如附表),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之民眾,若無聘請外籍看護工而自行照顧者,得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個人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社群媒體、線上媒體或影音平臺等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如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四、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
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說明,個人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雖該機構不屬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只要該療程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則該療程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五、線上版新增無障礙操作模式
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線上版今年起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便利視障朋友透過無障礙網頁連結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今年起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民眾可改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取得查詢碼或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家中無讀卡機者,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電子憑證取得查詢碼。
三、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四、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應依法計算所得申報,避免漏報受罰
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項,應依法列帳並如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如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應先釐清其性質。凡屬補償自身損失之理賠收入,應列帳申報;如屬職災或其他事故代為支付醫療費用或賠償金等情形,應備妥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入帳。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因火災取得之保險理賠收入,雖已申報相關損失,但未將保險理賠收入列入申報,致漏報當年度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以往年度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漏報受罰。
五、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
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新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0,000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下稱新小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000元規定,讓只購買新車的民眾也能受惠。
民眾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下稱新小型汽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除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外,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及6,000元。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呼籲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replac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purchase-vehicle-reduced-commodity-tax-refund-area)。
六、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節稅利多再升級!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運產條例)於114年7月23日修正,第26條新增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支出得全數列為捐贈費用;第26條之2將捐贈費用加成減除比率提高至175%,租稅優惠施行期間統一延長為10年,以擴大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發展之誘因。
進一步說明,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加成減除比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於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比率,由150%調高至175%。
二、延長租稅優惠期間: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延至120年12月23日止。
配合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於115年2月10日修正發布,明定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得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亦同。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規定,應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專戶辦理捐贈;另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