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依照所得稅法第24條,以其該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再依據課稅所得額課徵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營業外費用和損失
✔ 計稅方式
◾ 課稅所得低於12 萬以下,免課營所稅
◾ 課稅所得超過12 萬元且在20 萬元以下,營所稅額 = (課稅所得– 12 萬元) ÷ 2 元
◾ 課稅所得超過20 萬元,營所稅額= 課稅所得× 20%
✔ 結算申報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公司一整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損益,全部彙整統計,並得依據稅務法令,做帳外調整後,算出課稅所得額,並計算營所稅稅額,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之營所稅,以及上上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舉例:今(113)年5月,要執行的是 112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以及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 暫繳申報
除了結算申報以外,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用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暫繳申報:
A. 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行庫繳納,並依規定申報。
B.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據完備,採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書,得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