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
❇ 上市(櫃)公司 : 主係會計師依照「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運用專業判斷和專業懷疑,執行查核工作,對公司之年度財務報表是否依據「證卷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及是否允當表達財務狀況,表示意見並做成結論。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主係會計師依照「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運用專業判斷和專業懷疑,執行查核工作,對公司之年度財務報表是否依據「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及是否允當允當表達財務狀況,表示意見並做成結論。
會計師簽證核閱報告書
❇ 主係會計師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運用專業判斷和專業懷疑,執行核閱工作,對上市(櫃)公司之財務季報表、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之期中財務報表、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各期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有未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表示意見並做成結論。
一、金融機構借款達三千萬以上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向金融機構借款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簽證。
二、財產一億元以上或年收入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依照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二項所述,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需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三、學校法人相關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13、37、57、67條所述,學校在法人登記、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合併和每年度決算後出具經會計師查哲簽證之財務報表。
四、非營利組織機構
秉持著公開透明的誠信,需多非營利之組織機構,會主動出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簽,表示其財務報表具有一定可信度,藉以吸引各方人士的捐助。
五、金融機構/股東/政府/潛在投資人要求
♠️ 金融機構 : 縱然營利事業借款未達三千萬,某些較嚴謹之金融機構依舊會要求營利事業出具財簽,才會願意借款。
♥️ 股東 : 營利事業之股東若是上市櫃公司,或是母公司因編制合併財務報表需求,會要求該營利事業(子公司)出具財簽。
♦️ 政府 : 營利事業若向政府申請專案或計畫案補助,審核要件之一可能會需要該營利事業出具財簽。
♣️ 潛在投資人 : 資金雄厚的潛在投資人,為確保欲投資之營利事業財務報表的確屬實,會要求營利事業出具財簽。
一、公開發行公司
係指依證卷交易法第36條第一項所述,發行有價證券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度和每季度提供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和會計師簽證核閱報告書。
二、實收資本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係指依公司法第20條第二項所述,於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三、營業收入淨額達一億元
係指依公司法第20條第二項所述,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營利事業,若其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依法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勞保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係指依公司法第20條第二項所述,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數達一百人之營利事業,依法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一、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66-9條所述,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可先抵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再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舉例 : 若元真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1,000萬元,112年度卻虧損新台幣2,000萬元,在113年5月份申報111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時,若是112年度之財報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確實虧損,則可將112年之虧損金額全數抵減111年之未分配盈餘。
計算 : (10,000,000-20,000,000)*5% < 0
111年無應繳納之未分配盈餘。
二、提升公司財報可信度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財務表達和獲利能力在財報使用者眼中,具有較高信賴度,進而增加投資意願,並能提升公司形象,吸引更多顧客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