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簡稱 "稅務簽證" 或 "稅簽" )
主係會計師依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所得稅法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查核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並提出給國稅局之查核報告書。
一、有盈虧互抵需求
營利事業剛成立或受產業經濟影響而呈現暫時性虧損時,在未來事業爬升或度過產業短暫經濟危機影響後,可轉虧為盈者。
二、純益率低
年營業額低於三千萬元,且純益率低於擴大書審之純益率之營利事業。
三、營業額三千萬以上
年營業額達三千萬以上,不再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所得額之營利事業。
一、金融體系相關
包含 :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上述事業皆須依法做稅務簽證。
二、已公開發行股票
因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其財報具有影響股票市場投資人判斷之可能性,故依法須辦理稅務簽證。
三、依法享免稅優惠且年收入達五千萬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須做稅務簽證。
四、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須做稅務簽證。
五、全年總收入達一億元以上
若非屬上述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也須做稅務簽證。
一、交際費限額提高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所述,採稅簽之營利事業交際費限額,較一般申報可提高約3成左右。
二、十年內盈虧互抵
依所得稅法第39條所述,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所得稅者,得將國稅局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三、暫繳得以當年度計算
依所得稅法第67條所述,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採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四、降低被稅局查帳之成本
稅局不定期的隨機選案查核,尤其以發生重大特殊情況,或年營收達二千萬以上之營利事業較容易被選中,而經會計師稅簽之營利事業,再被選案後,能提供較完善之帳冊資料並協助說明稅簽內容,降低公司與稅局溝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