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事後財產狀態發生變更,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類型財產的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規定,繼承人仍得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於申報時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舉例:甲君110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乙君繼承其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於112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萬元,乙君全數轉為定存,113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詢問,要如何申報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2,000萬元定存的遺產稅?
說明:乙君該筆2,000萬元存款遺產中,屬於乙君原繼承土地遺產內的1,500萬元,丙君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為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餘500萬元,則應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輔導,丙君順利完成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倘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其中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二、 個人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時如有收取找補款,請留意房地合一稅申報規範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自營利事業所收取之找補款,等同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自有土地,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個人與營利事業房地互易時所收取之找補款,如前所述,相當於出售合建的自有土地,非屬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取得之土地、房屋情形,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稅率20%之適用。個人應以交易的成交價額(即找補款),減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原取得土地之移轉登記日至移轉該土地予建商之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至4目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徵房地合一稅。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以108年10月間受贈取得之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111年4月間與建商交換取得房屋及找補款新臺幣(下同)570萬元,甲君依收取之找補款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依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核算甲君參與合建之土地持有期間自108年受贈登記取得之日至111年4月移轉與建商時點為超過2年,未逾5年,應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核定補徵稅款63.3萬元。
特別提醒,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時個人如有收取差額價金找補款部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按土地持有期間,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正確適用之稅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如仍有不明之處,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三、 個人出售預售屋 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報你知
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埸不當炒作問題,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個人交易在105年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並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及防杜規避租稅。
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預售屋交易的「成交價額(收入)」、「取得成本」及「可減除費用」,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成交價額(收入):按受讓人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但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二)取得成本:讓與人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三)可減除費用:1.依提示的費用憑證,核實認列。2.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上限。
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總價款900萬元,並依約支付簽約金150萬元。嗣於113年2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及更名協議書,以總價950萬元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與乙君,約定乙君應於換約時支付甲君200萬元,並自換約時起承受甲君與建設公司所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全部內容,嗣後由乙君依工程進度支付餘款750萬元予建設公司。因甲君預售屋之取得日為112年3月,讓與之交易日為113年2月,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甲君自行申報成交價額950萬元、可減除成本900萬元、可減除費用28.5萬元(950萬元×3%)及課稅所得21.5萬元,並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未滿2年)計算繳納應納稅額96,750元。
經稅局查獲,甲君係以價金200萬元作為讓與甲君已支付建設公司150萬元而取得預售屋權利的代價,故其成交價額應為200萬元,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因甲君未提示交易時的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200萬元的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6萬元(200萬元×3%),核定課稅所得44萬元(200萬元-150萬元-6萬元)及應納稅額19.8萬元(44萬元×45%),補徵應納稅額101,250元。
呼籲所有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售予他人,於報繳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成交價額」的申報金額,應以實際收取受讓人給付的價額為準,而非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總價申報,以免申報錯誤而短報課稅所得額及短繳應納稅額。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北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四、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類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辦理憑單申報的相關說明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此次所得稅法修正三大重點摘要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的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關於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裁罰的裁量權,扣繳單位的權益可以獲得保障。
此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相關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扣繳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予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14年初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因各類所得的「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適用修正前規定,故於憑單扣繳義務人的欄位,仍應按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身分填報。
再者,114年1月底至2月初,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2月5日(星期三,農曆初八);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應辦理扣繳的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的期間內,如果遇到前揭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的國定假日,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也可延長5日。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2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前揭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扣繳義務人為甲公司本身,有關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的扣繳稅款繳納 、憑單申報及填發的期限,原為114年1月30日(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因所得稅款扣報繳的期限,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4日(星期二,農曆初七)為止。
鼓勵各扣繳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扣繳單位在所得資料上傳前,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的情形。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五、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
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則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第23條第4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折舊,並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後,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應納稅額,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貨物稅。
舉例說明:A醫院於103年6月30日購置一輛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之救護車(車種:小客車、適用貨物稅稅率30%),出廠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尚可再使用5年,該院考量整體公務車輛統籌運用,於113年6月30日將該車輛無償移撥為一般公務車使用,依前揭法令規定,該車輛未折減餘額為5萬元〔=180萬元-前5年折舊計150萬元-後5年折舊計25萬元;前5年每年折舊30萬元=180萬元/(5年+1)、第6年起每年折舊5萬元=30萬元/(5年+1)〕,應補徵貨物稅稅額為15,000元(=5萬元×稅率30%),A醫院應於113年7月30日前檢具已納之繳款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六、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注意正確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