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放寬持有期間計算以減輕納稅人負擔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包括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和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有關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其出售房地適用舊制,應於交易日之次年5月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有符合自住條件,也可以選擇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的自住優惠規定。出售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計算持有期間原只得併計最近一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但個人繼承非人為所能控制,倘須於短期間出售房地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以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房地優惠,惟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1:甲於100年5月購入A房地,嗣於111年5月意外身亡由乙繼承,乙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其交易所得適用舊制。
情況2:甲於100年5月購入A房地,嗣於111年5月意外身亡由乙繼承,乙不幸於112年5月因病離世自由丙繼承,丙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解釋令發布前,其持有期間為2年(111年5月至113年5月),適用稅率為45%,解釋令發布後,其持有期間為13年(100年5月至113年5月),適用稅率為15%。若被繼承人甲、乙、繼承人丙持有A房地期間,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併計自住使用期間連續滿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丙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則丙出售A房地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及超過部分以10%優惠稅率計算。
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不論房地交易獲利或虧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二、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如經被檢舉虛報薪(工)資,經查獲屬實,即使當年度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額,加計虛報之薪(工)資後仍為虧損,尚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予以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0萬元,嗣經檢舉查獲虛報薪(工)資30萬元,加計虛報薪(工)資後仍有虧損70萬元,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核算裁罰金額。甲公司因虛報薪(工)資30萬元,經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有同法第110條第1項短漏報所得之情事,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3倍之罰鍰,甲公司應處罰鍰為18,000元【虛報薪(工)資30萬元×稅率20%×裁罰倍數0.3倍】。
三、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四、退稅支票有限期間為一年,請盡速領取提兌
自113年9月起開始發放112年度外僑個人所得稅之退稅支票,該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自支票上之發票日起算一年內。為維護您的權益,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接獲通知時請盡速領取支票並至金融機構提兌。
當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支票時,若支票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則納稅人可以直接在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兌現或存入納稅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若為「劃線支票」,則不能直接兌現,但可透過背書方式存入納稅人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機構帳戶。
惟若自退稅支票發票日起超過一年仍尚未領取提兌,金融機構將停止支付該支票,納稅人必須填寫「國庫退稅支票補發及變更內容申請書」,等待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核發。
建議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多加利用直撥方式辦理退稅,避免來往國稅局與金融機構,節省排隊領取時間,亦免擔心支票過期或遺失,安全又方便。
五、兼營營業人應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兼營營業人除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年度中新設立、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或變換扣抵法後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無須辦理調整,至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的股利收入,不論源自國內或國外,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稅,以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處罰;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的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六、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營業人如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須進一步判斷租賃合約所訂條款內容,是否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舉例來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向B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1輛,租賃期間為3年,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移轉給A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個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