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 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 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 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 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 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 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倂計取得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 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二、申報醫藥及生育費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本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支出合於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 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 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 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舉例說明,某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A醫院醫藥費50萬元, 如領有保險給付6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不得列報;又某乙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列報某B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應先減 除保險給付30萬元後,再以餘數20萬元列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為公立 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 醫院者外,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能再申報扣除,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扣除額參考清單所列醫藥費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應自行減除保險給付後再行列報稅。
三、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若中獎要自賠溢付獎金,還會受罰
營業人若重複開立或列印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導致發票開獎時發生同一號碼有兩人以上同時中獎,中獎人可領取中獎獎金,惟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該溢付獎金將責令由營業人賠付。
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規定,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營業人如有重複開立字軌號碼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呼籲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以免因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或重複開立致賠付獎金及受罰,若有上揭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 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四、房屋買新賣新,不符合重購退稅
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符合3大 要件:
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
二、個人 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
三、出售 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民眾換屋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應留意適用要件,若個人先後購入2戶房地,而後購入之房地先行出售(買新賣新),則與 所得稅法為保障自住換屋需求,避免因課稅降低重購自住房地能力,而給予租 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間取得A自住房地,另於111年11月間取得B房地,旋於112年5月間出售B房地,甲君先後於A、B房屋完成戶籍登 記。甲君在辦理B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按A房地購買價額占B房 地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以甲君購買B 房地後又出售,為買新賣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 抵之規定,未准認列,核定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君出 售後購之B房地時,仍持有先購之A自住房地,其出售標的並非原來供自住使 用之A自住房地,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規定不符, 駁回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鼓勵自住, 而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 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 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但應注意重購新房地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五、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的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納保法規定。
納保法之重點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強制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納稅者如有遇到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可向轄屬納保官 申請協助,協助事項有: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如要了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六、《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徵收草案及其他碳定價評析
一、碳定價機制
我國「環境基本法」納入污染者付費原則,其中第28條規定:「環境資源 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 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除此之外, 第4條亦規定:「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 責。」在實務上,「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法 規,皆訂有污染費用徵收條款,向污染源或業者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回收 清潔處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落實污染者付 費之精神。 企業成本提高可能導致兩種情況:生產者直接將成本反映在商品價格上, 導致消費者減少購買,進而降低較高碳排商品的需求量;第二種狀況則是生產 者為了降低成本,改用較低碳的材料或設備。
以上兩種情況,理想上都能達到 碳減量的效果。 環境部於2024年4月29日預告碳費徵收辦法草案,強調碳費制度是為了 增加企業碳排減量之誘因,藉此逐步邁向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
二、碳費徵收辦法草案簡介
徵收對象首波碳費徵收對象將以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 放源」並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合計值達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及製造業為主。然而實際徵 收對象要2024年排碳量為課徵基準,另外依據本次預告之法案第8條:電力業得檢具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碳排量的扣減。
徵收時間點 於每年五月底前,應依其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依據公告之收費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
目前預計從2025年5月開始 徵收2024年一整年的碳排費用。 碳費徵收計算方式 本次預告之法案將碳費徵收對象分兩類,並給予不同的計算方式,分類如下:
1. 非高碳洩漏風險產業: 碳費=(總排放量-免徵額K值)×費率×碳洩漏風險係數值。
其中,K值為二萬 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簡而言之,非高碳洩漏風險產業碳洩漏風險係數值為1,也直接享有二萬五千公 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免徵額度。
2. 高碳洩漏風險產業: 碳費=(總排放量-免徵額K值)×費率×碳洩漏風險係數值。
其中,K值為零, 碳洩漏風險係數值共分三期,每一期的係數值分別為0.2、0.4、0.6,目前環境 部未預告每一期的實施時間。
簡而言之,給予優惠係數是為避免廠商因國內徵收高額碳費情況下,將生產線 轉移至其他無碳定價機制之國家。進而導致全球碳排增加,產生碳洩漏之情 形。也因為產業轉型需要時間,所以給予三期來因應國際情勢。
因為已給予風 險係數的優惠,所以高碳排洩漏產業的免徵額K值為零。
3. 碳費費率: 碳費費率目前是由環境部碳費審議委員會來訂定及調整,目前已召開數次會議,截至2024年5月7日第三次會議為止,迄今仍無共識。 碳權抵換計算方式 碳抵換是指針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碳封存(例如透過土地復育或植樹造林), 以抵銷其他地區產生的碳排放。
碳抵換額度是經政府或獨立認證機構認可的轉讓工具,可用於「註銷」以抵消自身的排放量,從而實現溫室氣體減量目標(Derik Broekhoff,2019)。
目前我國共分成國內抵換以及國外抵換共四種 方式,每種抵換比率與抵換上限都不同。
1. 國內抵換額度
(1)自願減量專案:該額度抵換比率為一點二,抵換上限為事業總排放量的百 分之十,並無抵換年限設置。
(2)抵換專案:該額度抵換比率為一點二,抵換上限為事業總排放量的百分之 十,並無抵換年限設置。
(3)先期專案抵換額度:該額度抵換比率為零點三,抵換上限為總事業總排放 量的百分之十,並且只能抵扣2024年至2025年之排放量。
2.國外抵換額度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之規定,企業取得國外碳權,在經過環境部認可後, 就可在一定比率內用來扣除碳費。依據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第10條之規定明訂, 經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不得使用國外碳權抵換,僅非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可以使用國外碳權抵換,抵換上限為事業總碳排放量的百分之五。
三、臺灣碳費與歐盟碳稅的關聯性
為了解決目前歐盟碳交易機制(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存在的缺陷,需要採取措施防止碳洩漏。
碳洩漏是指高碳排放產業為了規避嚴格的碳排放限制,將生產活動轉移到碳排放規範較寬鬆的國家 的現象。
並從2023年10月開始試行後,現今已經開始要求廠商進行產品碳含量申報。
2023年至2025年為法案過渡期,2026年正式實施。其中過渡期申報的數 據不需要接受查證,2026年起數據需要接受第三方單位查驗證。根據CBAM法 案,管制對象可隨時間而擴大,目前以鋼鐵及其中下游產品(螺絲、螺栓等)、 水泥、肥料、鋁及其中下游產品、電力與氫氣之六大產業為主。
歐盟預計於過渡期結束前,評估是否要擴大管制對象到聚合物與化學品。
四、綜合評析
針對碳費徵收條例及其他碳定價機制進行綜合評析,並且試圖指出相關政 策或法律規劃之問題,例如碳費費率、規範對象與受影響脆弱群體等議題及其 論述如下:
(一)碳費費率仍不明、抵換機制效益難定 碳費審議委員會尚未確定碳費費率,使企業對成本估算產生了不確定性。 這些不確定因素使得企業無法準確預測未來的成本支出。也使得企業在碳排放 成本的管理和對於未來產業預算編制上面臨更大的挑戰。
(二)未納入住商與服務部門依據預告法案第3條之規定,目前碳費徵收對象明定為電力業及製造業。 2023 年我國的住商和服務業部門的能源消費在全國總能源消費中約占15%,用 電量在全國總用電量約36%,並且在2023年工業部門用電量下降的情況下,住 商和服務業部門的用電量卻呈現逆勢增長(台大風險中心,2024)。
這顯示出住 宅和服務部門在能源消耗方面是呈現增長趨勢。儘管碳費的初期目標是與國際 社會如歐盟的CBAM接軌,但整體目標是實現臺灣2050淨零排放。如果不將住 宅和服務部門納入管制的規劃中,將不利於達成淨零排放的政策目標。
因此, 未來應該考慮將住宅和服務部門納入碳排放管制的範疇,以推動能源效率和減 少碳排放。然而因碳費有專款專用之限制,無法像碳稅,能藉此調降所得稅或 進行社會脆弱群體的補助以達到綠色稅制之「雙紅利」(double dividends)目的。
故我國應持續規劃並加速邁向碳稅制度。
(三)碳費轉嫁問題根據環境基本法的規定,環境污染者和破壞者應對其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或 風險負責。
碳費作為一種政策管制工具,對生產廠商和企業徵收,旨在鼓勵減 少碳排放和促進環境保護。
然而,碳費難以避免地被廠商和企業轉嫁給一般消 費者,進而讓全民間接承擔這種成本。因此,碳費的徵收應考慮到受影響最嚴重的脆弱家戶,並在制定碳費法案時明訂相關措施,以減輕脆弱群體承擔碳費 可能帶來的負擔,從而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