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常見短漏報收入樣態,請提供各營利事業於申報前加強
二、損減免三步驟報您知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45%,以抑制短 期投機炒作行為。
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 例。
113年4月3日發生地震,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壞, 請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 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請記得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 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 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 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納稅義 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今年5月報稅請留意
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 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今年辦理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單獨申報哦!
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除其已結婚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外, 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
配合民法修正法定成年年齡,納稅義務人須注意所列報之扶養親屬如已成年,該受扶養親屬須符合所得稅 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之情事,才可以列報扶養。 如納稅義務人之成年子女(94年以前出生)112年度在校就學,且當年度有 所得,倘其所得合計數小於個人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由納稅義務人列報 扶養子女較有利;反之,如其所得合計數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則由已成年子女自行辦理申報,才不會使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子女所得致須繳納更多稅負。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欲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者,除須符合 稅法規定扶養親屬條件外,應考量併計其所得額對自身稅負之影響。
四、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 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 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 4 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 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 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 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 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五、營業稅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 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 其利息支出列報方式如下:
一、若購買的不動產是供作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二、若該不動產屬於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不 動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舉例,甲公司113年初向銀行借款購置一筆土地,該土地取得後一直閒置未 做使用,並帳列閒置資產,若該土地當年度未供營業使用,該筆銀行借款所產生 的113年度利息支出100萬元,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才能轉為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時,要確實注意依不動產的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的 認列方式,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六、大樓管理委員會提供頂樓平臺與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 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僅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 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惟如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頂樓平臺 出租,則有營業之性質,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之租金收入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日前查獲轄內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12年7月出租大 樓屋頂供乙、丙2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分別為20萬元與10 萬元,由於每月銷售額合計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 元),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2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71萬4 仟餘元,該局除通知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8萬5仟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1項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而對外出租大樓屋頂收取租金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七、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之過渡措施
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 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個人CFC辦法」),並自112年度施行,本次修正內容包含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的重大改變,放寬諸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規範,最大亮點為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區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 106 年公布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 訂定發布「個人CFC辦法」,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CFC當年度盈餘不待分配即計入個人同年度所得課稅。
依該辦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 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
嗣財政部考量CFC於112 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 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因此於 112 年12月22日再修正「個人CFC辦法」,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 配盈餘緩衝期間。
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提示足資證明前開分配 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務必留意額外3個月的盈餘決議分配寬限期及按期限送交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如欲瞭解完整規定,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反避稅制度專區\個人 CFC 制度專區\三、相關法規\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 所得適用辦法」項下查詢。
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職位之該營利事業之持股,於計算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時均需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