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發生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列報投資抵減應納稅額時,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 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所 規範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 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 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公司並應提供前開人員之工 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
爰倘其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 理、例行性檢驗、消費性測試及市場調查等工作,即認屬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 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尚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舉例說明,甲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 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300 萬元 (2,000 萬元x抵減率 15%),經該局審核其研發計畫及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 間與研發紀錄等資料,查得部分研究發展人員之工作內容尚含括生產單位品質 檢測、市場需求調查、消費者滿意測試等,因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予以剔除所列報該等人員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 1,000 萬元,補徵稅額 150 萬元。
公司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前揭投資抵減辦法相 關規定,正確列報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二、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當心觸犯刑責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 105 年實施房地合一 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 45%,以抑制短 期投機炒作行為。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 111 年出售持有期間 2 年內 A 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 第三人乙君申報 B 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
經查,系爭裝修工程實際上係修繕乙君所有 B 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相關支出屬乙君交易 B 房 地的成本費用,又乙君為甲君 A 房地合一稅案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短期交易 A 房地所得應適用最高稅率 45%,遂與代理人乙君合意,將系爭裝修工程發票上所載買受人乙君的名字及地址塗銷改成甲君資料後重新影印,再檢附該變造後發票影本虛報甲君 A 房地的成本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約 28 萬元,逃漏稅捐 12 萬餘元,除應補繳稅款外,渠等明知無交易事實,通謀變造裝修工程發票進而虛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逃漏稅捐等情,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 5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經稽徵機關將涉案人甲君及乙君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三、113 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 4 月啟動
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本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 4 月 1 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 3 月 31 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本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 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
(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2)銷售貨物 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3)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 漏營業稅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 或免稅銷售額。
進一步說明,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 報導關注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 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特別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 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四、個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 公司)支付借款之利息所得核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個人借款予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資金週轉,所收取之利息, 核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113 年度為 750 萬元),應依同條例第 5 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 額。
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君 110 年 3 月匯款 14,400 萬元借予 海外 A 公司週轉,約定年利率 4.8%,每半年付息一次,海外 A 公司於同年 9 月 匯款利息 345.6 萬元,該筆海外利息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君辦理 110 年 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綜合所得淨額 80 萬元及海外營利所得 400 萬元, 並繳納一般所得稅額 5.82 萬元,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 重行計算甲君個人基本所得額 825.6 萬元(480 萬元+345.6 萬元),核定基本 稅額 31.12 萬元〔(825.6 萬元 - 670 萬元)x20%〕,補徵稅額 25.3 萬元(31.12 萬元 - 5.82 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五、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 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因此,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 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未來出售時 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A 公司於 110 年 8 月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 1 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於 112 年 5 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使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或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勿漏開,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六、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一、「自有」不動產買賣、「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業之申報 案件,不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二、刪除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 30%者,得按純益率標準 80%計算所得額之規定。
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應依正確填報之行業代號及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以保障自身權益。
七、房地合一稅 2.0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上路,個人特定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範圍
房地合一稅 2.0 自 110 年 7 月 1 日上路,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 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除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外, 其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而係課徵房地合一稅。
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 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 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職位之該營利事業之持股,於計算個人直接或 間接持有股權時均需一併考量。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88 至 110 年間取得非屬上市、上櫃及興 櫃 A 公司之股份共 400 萬股,嗣於 111 年間全數出售,出售時 A 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為 2,000 萬股,其中甲君及其母親各持有 A 公司 20%股權,B 公司持有其餘 60%股權,A 公司房地價值達股權價值 50%,甲君誤以為本身持股未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0%,而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嗣查獲甲君之妹為 B 公司董事長, 甲君出售該股權交易時,直接及間接持有 A 公司股權為 100%(直接持有股權 20% 11 +透過母親及妹妹間接持有股權 80%),其出售股權交易所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遂核定其交易之課稅所得額 1,505 萬元,應補稅額 620 萬餘元,並處罰 鍰 248 萬餘元。
提醒,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之特定條件之股權所得,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該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