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醒您,豪雨造成的災害損失可申請租稅減免
近日豪雨對本縣部分地區造成嚴重影響,受災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向財稅局申報稅捐減免:
(一)房屋稅:
房屋如在災害中受創,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符合房屋稅減半或免徵受災戶請於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該局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或暫停使用,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或報停手續者,退還自報停日或報廢日起溢繳稅款。另車輛受損需修復始可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停手續者,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附災害證明文件(如村里辦公處、消防、警察..等),並提供修車廠加註修訖出廠日之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按實際修車日數減免。
二、 同時出售多筆自用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同時出售,如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者,可視為1次出售,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
(一)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中之1人,於訂立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前將戶籍遷入。
(三)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含公益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同時出售」可跨縣市申請,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在同1天申報移轉現值,就可視為1次出售。
三、 營利事業出售KY股之損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除了常見國內公司之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外,尚包括外國公司來臺申請核准上市(櫃)之股票,因其註冊地大部分位於開曼群島,國家代碼為KY,故一般稱為KY股票,該股票雖由海外公司發行,但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出售前項股票之損益,屬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詳附表)。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發生證券交易損失3千5百萬元,並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其中屬國內公司掛牌之股票損失1千7百萬元、屬KY股票之損失1千8百萬元;惟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僅填列損失1千7百萬元,未將KY股票之證券交易損失併同列報,致申報課稅所得額減少1千8百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
另外提醒,KY股票之發行人為外國企業,營利事業投資其股票所獲配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四、 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符合條件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於112年9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隔離治療(包括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於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者,得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申請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說明,倘員工確診COVID-19,且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係確診員工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依照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相關法令規定,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另依據「勞基法」第38條及39條,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及第7條規定,「特別休假」雇主應給付原定工資100%、「普通傷病假」雇主應給付原定工資50%、「事假」不給工資;爰此,基於隔離治療係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如雇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進一步舉例說明,適用勞基法之A公司員工甲君,其日薪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倘甲君於111年間確診COVID-19,分別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及「事假」各3日(皆發生於111年度),雇主A公司給付甲君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18,000元(包括「特別休假」期間薪資10,000元、「普通傷病假」期間薪資6,000元,及「事假」期間薪資2,000元),則其可適用加倍減除之申請金額分別為「特別休假」4,000元[即10,000元-(2,000元×3日)]、「普通傷病假」3,000元[即6,000元-(2,000元 × 50% × 3日)]及「事假」2,000元[即2,000元-(2,000元×0×3日)],如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尚未核課確定,可依限檢具規定文件,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計9,000元。
提醒,雇主給付確診員工上開薪資支出所屬年度已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於上開解釋令發布(112年9月15日)時尚未核課確定者,得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COVID-19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未屆申報期限之案件(以曆年制為例、即確診員工因確診請假時間落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間),則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適用。
五、 免徵貨物稅車輛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免徵貨物稅車輛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者,除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5項所定車輛外 ,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其補繳貨物稅之計算方式,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以下簡稱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為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計算折舊時,殘值之計算方式,殘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按規定稅率計算之。
說明,原稽徵規則第4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車輛已逾耐用年數者不再計提折舊,惟考量部分免稅車輛之實際轉讓價格,低於依原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計算之未折減餘額,倘按前揭未折減餘額補徵貨物稅未盡合理。爰此,財政部業於112年2月23日修正公布前揭稽徵規則,刪除前揭但書規定,並增訂第4項內容,定明車輛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及重估殘值計算方式。計算折舊時,其重估殘值之計算方式如下:「重估殘值=前項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1)」。
提醒,免徵貨物稅車輛如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貨物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六、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除符合「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均使用藍色申報書」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外,亦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中所稱之「完備」,依財政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規定,係以業經依照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營利事業倘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情事者,應不得適用前開盈虧互抵之規定。惟如符合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全年所得額2,000萬元,並經扣除107年度核定之虧損2,00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嗣經查核發現甲公司110年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因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占核定之全年所得額2,200萬元之比例9%已超過前揭函釋規定之5%,且短漏所得稅稅額40萬元(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稅率20%)亦已超過10萬元,其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依前揭規定,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2,200萬元,並調減其列報107年度核定虧損數2,000萬元,予以補稅及就短漏所得額部分裁處罰鍰。
七、 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繳納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舉例,甲公司自112年1月起,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時,由甲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3年1月底前將112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