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X稅率20%)。
因此,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以免因列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4月14日。
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二、 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之影響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雖自112年度施行,惟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影響。\
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CFC制度係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無應認列CFC之投資收益,故營利事業依111年度應納稅額半數計算之112年度暫繳稅額,尚不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負擔稅額。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三、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且於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自112年1月1日起,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其銷售網頁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舉例說明,甲君109年1月至4月間常於FACEBOOK直播,並架設自有網站,以個人名義於網路銷售服飾品,由第三方支付機構代收款項,因甲君於當年1月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遲於當年5月始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事後經該局查獲前揭未辦理稅籍登記期間,銷售商品金額達5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5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另因應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該局於112年1月間輔導甲君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請甲君於銷售網頁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應立即向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另外該局已於112年5月發函通知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倘各該營業人於接獲國稅局第1次通知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期仍未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四、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財政部為賡續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鼓勵汰舊換新,於111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將租稅優惠措施實施期間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或93年1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該所提醒,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
二、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型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五、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為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已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店面實地稽查開立統一發票情形。
國稅局將以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透過網際網路無實體店面銷售之營業人亦列入稽查範圍內。
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避免營業人遭處罰鍰或停業處分,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或網路平臺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六、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進一步解釋,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剔除補稅。
七、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違約而給付之賠償、遭受不可抗力之意外損失,或於運輸途中所發生之損失,均屬外銷損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說明因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所爭議,爰與賣方協議減收價款50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惟因該筆外銷損失已逾90萬元,甲公司未依規定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嗣經該局向甲公司妥為說明並輔導協助後,該公司已依規定補提示前述佐證資料,該局乃核認該筆外銷損失500萬元。
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八、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延長至114年6月14日止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期限至114年6月14日止。
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節能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實施至迄今,已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達成前開政策目標,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再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申請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請退稅,以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或簡化身分認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即可申辦。
九、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復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稽徵機關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公司111年12月5日申請復業並經稽徵機關核准,甲公司因復業後至111年12月31日無銷售額,而未於規定期限即112年1月15日(適逢星期日,展延至112年1月16日)前申報111年11-12月營業稅,遲至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112年2月4日辦理營業稅申報,甲公司當期雖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惟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甲公司逾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經該局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
最後提醒,營業人當期縱使無銷售額,仍應在規定之申報期限內完成營業稅申報,倘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稽徵機關將會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
十、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