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多項減稅便利新措施
111年度稅制面新措施如下:
一、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9.6萬元,較110年度之19.2萬元,增加4千元。
二、111年度每人免稅額為9.2萬元(滿70歲以上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為13.8萬元)、標準扣除額為12.4萬元(有配偶者為24.8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20.7萬元。
三、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醫事人員得直接按原訂費用率之118.75% 計算〔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費用率由94%提高為97%];非醫事人員111年度收入總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訂費用率之112.5%計算。
111年度稅政面新措施如下:
一、提供手機報稅現金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稅額3 萬元以下者,可利用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臨櫃繳納稅款;亦可列印手機報稅系統產出之繳款書電子檔繳納稅款。
二、提供手機報稅申請延分期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介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
三、試辦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手機板、線上版及離線版)上傳送交,系統開放至法定結算申報日止,如有未及送交者,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後 10 日內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經核定退稅者,於112年7月底撥付退稅款;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之退稅案件,經核定退稅者,於112年10月底撥付退稅款,欲儘早取得退稅者,可利用網路報稅。
該所呼籲,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報稅,或採平板、電腦利用網路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只要連結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尋找「國稅小幫手」或「啵兒棒」線上解答,24小時服務不打烊,就可以方便又快速完成所得稅申報。
二、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4月14日。
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三、 112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自4月1日啟動,常見違章樣態,提醒營業人注意
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所將自112年4月1日起針對特定異常情形加強查核,特此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下列違章漏稅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該等選查之異常情形為:(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3)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4)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5)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逃漏營業稅。(6)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等逃漏稅捐情形。另外,將持續加強黃金路段營業人、知名店家、夜市及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等營業人之查核。
四、 財政部已訂定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因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如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計算所得: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者,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1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6%,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11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如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為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該分局去年查獲42件成屋交易改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稅額379萬餘元,請民眾勿心存僥倖,逕以前揭規定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五、 112年度網路交易查核自4月1日啟動,常見違章樣態,提醒營業人注意
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所將自112年4月1日起針對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下列交易情形加強查核:
(1)有無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2)是否依規定開立銷項憑證(含透過電子支付機構交易之查核)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3)是否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有無虛報進項稅額。
(4)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人,未按季覈實提供每月銷售額,或提供資料不實者;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5)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是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商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或勞務,舉凡經常性買進賣出之銷售行為,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等起徵點時,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已積極蒐集網路交易相關資料,加強查緝逃漏,特別籲請網路店家,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可短、漏開統一發票,若達起徵點時,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發生逃漏稅捐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六、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如有繳納困難者,得於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得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為協助民眾渡過後疫情經濟停滯,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免加計利息。此外,納稅義務人如未受疫情影響,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得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依規定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最長36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息),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加息),均可以臨櫃、郵寄或電話向國稅局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為利納稅義務人全程以線上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網路報稅系統(含手機報稅)之繳(退)稅頁籤,標有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請先選擇「現金/票據」或「非線上」繳稅方式,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點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息)」或「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加息)」等文字,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辦,方便又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