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及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分別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106年5月10日新增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門檻條件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CFC個人股東「同時」符合下列要件,除符合豁免門檻條件外,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1. 個人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 國家或地區之CFC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CFC具有重大影響力。
2. 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
該分局特別提醒,上述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係指CFC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所定稅率之70%。
2. 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3.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2項規定判斷之。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兼顧徵納雙方成本,訂定豁免規定,該「豁免門檻」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2.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新臺幣700萬元)以下。但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故有下列情事者,仍應計入:
(1)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計算。
(2)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為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CFC股利或盈餘時,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列認投資收益部分, 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個人於實際獲配該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算之海外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 分,不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之海外營利所得。
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 外國企業(CFC)制度」項下查詢。
二、 自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為使營業人瞭解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之實施期程,特整理相關規定及說明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112年1月1日以後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輔導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為讓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惟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
三、 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防杜利用不同交易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其中一項係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過 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稅, 但不包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份、持有丙公司100%股份,丙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份,乙公司股權價值100%由國內房屋、土地構成,甲乙丙三公司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自成立至今無股權異動情形。甲公司於111年10月出售乙公司30%股份,計算認定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乙公司過半數股份【直接持股30%與間接透過企業丙公司持股30% (=100%*30%) 】且乙公司股權價值100%由國內房屋、土地構成,此交易應視同房地交易課稅,甲公司應於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5 規定申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特別提醒在認定營利事業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是否過半數,應將直接持有及透過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合併計算,非以實際交易股份數量認定。若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權或出資額,請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及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四、 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時,除符合前述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而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五、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時,可直接認定商品盤損。
舉例,近日查核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因此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而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 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七、 112年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要注意扣繳率
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扣繳率,超過者適用18%扣繳率。因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或18%扣繳率的基準係以基本工資1.5倍來計算,故薪資扣繳率原適用18%者,若112年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可適用6%的扣繳率。
舉例說明:若甲員工為非居住者, 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36,000元,因未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 為6%;若111及112年每月薪資均為40,000元,因已超過各該年度 基本工資的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18%;又如111及112年每月薪 資均為38,000元,其適用之扣繳率及應扣繳稅款分別如下:
註:111年每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1.5倍金額為37,875元)
112年每月基本工資為26,400元(1.5倍金額為3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