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1年4月16日起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各營利事業及委任代辦申報人員下載安裝使用,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於111年6月30日前透過軟體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網路申報,其應檢送的相關附件,請於111年8月1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111年7月29日前透過網路申報軟體一併上傳。
今年度申報程式增加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可採網路申報功能,其網路上傳附件期限與曆年制申報案件不同,曆年制(5月申報)案件附件上傳期限為7月29日,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為申報上傳成功後至申報迄日;另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並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附件上傳前請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及有無漏頁缺頁情形,以免影響營利事業權益。
二、手機報稅2.0 報稅最流行
稽徵所表示,今(111)年5、6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推出「手機報稅2.0」服務功能再升級,新增「編修功能」及增加「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方式」,突破去年僅限於「透過網際網路下載資料後不須再編修資料」的申報案件,同時提供更多元的繳稅管道,符合更多報稅族群的需求,使報稅變得更簡易。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於4月28日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至6月30日。手機報稅自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開放申報上傳,其操作簡單,無須安裝APP,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選擇「我要報稅」,接下來只要按照手機螢幕顯示,依序完成5大步驟就可以完成申報,易懂易學!納稅義務人於該網站也可以點閱手機報稅教學影片,透過動畫快速瞭解完整操作流程。
以本人名義申辦月租型手機門號的納稅義務人,採用「行動電話認證」登入手機報稅最為便利,只要輸入「電信業者」、「手機門號」及「健保卡號」,驗證中記得關閉手機Wi-Fi,就可以順利透過4G/5G連線至網路驗證身分,不僅可以查詢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可以檢視申報內容或編修資料無誤後,以手機輕鬆完成報稅。
今年手機報稅服務再升級,針對有編修申報內容需求之納稅義務人,可於編輯增刪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資料,再依系統指示驗證身分後即可帶入新增成員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且自動計算最佳稅額,民眾按照後續簡單操作步驟就可以完成申報。倘仍須進一步編修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於畫面點選「切換編輯模式」按鈕,即可進入編修版進行各項資料編輯,並以手機上傳申報資料,即可完成報稅喔。
因疫情嚴峻,請民眾儘可能使用手機報稅,或採平板、電腦利用網路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如有申報相關問題,亦可多加利用24小時提供服務之稅務智能客服,只要連結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尋找「國稅小幫手」或「啵兒棒」線上解答,就可以方便又快速完成所得稅申報。
三、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 營業稅申報免煩惱
財政部為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下載進、銷項媒體申報檔完成營業稅申報,免除營業人逐筆登錄資料之困擾,並訂定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之營業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升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採網路申報之便利性,提供使用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及經授權之專業代理人(如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可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下載電子發票進、銷項媒體申報檔〔https://einvoice.nat.gov.tw/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批次申請)〕,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可將該檔案直接匯入「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毋須逐筆登錄資料,簡化登錄程序並減少人工登錄的錯誤。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之案件,倘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者,免罰,逾10%但在13%以下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適用較輕處罰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111年1-2月期開立4,000張電子發票,其中1,000張屬雲端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95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公司該期短漏報銷售額5萬元,致短漏報繳營業稅額2,500元,除補徵所漏稅款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惟因甲公司銷售貨物時均開立電子發票,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之比率為25%(1,000張雲端發票/4,000張電子發票),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5%〔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申報銷項稅額47,500元+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
四、「海外投資配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應分別申報
海外投資如部分投資110年度有配息所得,同年度也有出售部分投資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以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
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等金融商品的配息,屬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性質,而處分海外財產取得的利得或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兩者屬不同類別的所得,因此,「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就可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必須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只要在申報期限6月30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以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選擇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進行申請;亦可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者,認屬違章案件,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補徵營業稅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第二聯(扣抵聯)已加註「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情形之一者,依法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之提醒文字,請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提出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於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一實質投資同時符合各該年度認列要件者,得跨期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至109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6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該公司購置營業用機器,於110年7月1日交貨及支付設備款600萬元(投資完成日),其各年度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金額。
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應於投資完成日起1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
營利事業因商業活動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無法收回者,可能會發生呆帳損失,如銷貨應收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應收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的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投資公司與乙公司協議於108年度轉讓子公司股票總價款8千餘萬元,乙公司陸續支付價款5千餘萬元後,發生經營不善倒閉情事,經甲投資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3千餘萬元價款,最後於110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這筆無法收回價款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定要件,不過,因為是來自出售股票的價款,應申報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
因應我國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為之支出,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經領用或核銷之快篩試劑支出,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有員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對確診員工密切接觸及其他可能間接接觸之員工自行匡列篩檢,屬於密切接觸之3名員工,依防疫規定須進行居家隔離,故先由員工親友為其購置快篩試劑,隔離期屆滿再檢據向甲公司請款核銷1,800元,另由甲公司花費12,000元購置快篩試劑供其他員工篩檢,其中有8,000元之快篩試劑已使用完畢,尚未使用之快篩試劑4,000元則供以後年度使用,甲公司當期可列報篩檢費用共9,800元。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購置快篩試劑或員工核銷之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