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
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二、所有醫藥費單據均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民眾平時就診取得的醫藥費單據,於列報綜合所得稅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其中涉及醫藥費部分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避免浮濫或不實開立醫藥費收據而享有不受金額限制之列舉扣除,爰規定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始得列舉扣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03,634元,其中195,000元為A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經該局以A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乃予否准認列,核定應補稅額78,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診所雖非健保特約診所,惟其確有醫療必要,且有實際醫療支出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就診之醫療院所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報扣除,民眾可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頁查詢「全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確認「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三、 為子女償還貸款,應注意贈與稅規定
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銀行貸款,應注意贈與稅相關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父母若以個人之資金,無償替子女償還銀行貸款,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後,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出售不動產,出售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其中500萬元直接轉付A銀行,以清償其子乙君之銀行貸款,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通知補報,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乃按該代償乙君貸款金額核定贈與總額500萬,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並裁處罰鍰。
個人無償為他人清償貸款,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贈與「時價」有眉角!
近期查得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果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該公司股東權益外,還包含球場會員資格。因此,這類股票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單純的公司淨值。
舉例說明,A先生於114年8月8日贈與1股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甲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給兒子B先生,贈與日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甲公司股票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該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月市場行情價為320萬元,A君申報贈與甲公司股票的贈與價額應為320萬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額為7.6萬元〔(320萬元-244萬元)×10%〕。
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相關估價規定,正確申報贈與財產價值。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小心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營業稅並予處罰外,小心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可能遭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如將該不實憑證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成本或費用,核屬虛增成本或費用應予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又營業人因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亦可能產生短漏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相關漏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110年度無進貨事實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稅額18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有漏稅額,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450萬元罰鍰;該局亦查獲該公司將前述不實統一發票全數虛列為營業成本,致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均有漏稅情事,經剔除虛列之營業成本3,6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58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147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漏稅額分別裁處罰鍰。
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