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列計收益或損失
營利事業若有國外應收或應付帳款,並以外幣作為結算單位,於每年年底依結算日匯率評價產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應帳外調整,不得列報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基此,營利事業倘因匯率波動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論損益,均屬未實現,自免列計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間因外銷出口帳上有美金應收帳款數筆,於112年底時,依112年12月31日即期匯率評價而產生未實現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列報兌換虧損500萬元,經該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8條第1款規定,剔除該未實現兌換虧損500萬元,並予以補稅100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二、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
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進行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知名度,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性質有別。
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西藥零售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並另列報廣告費8,000萬元,經查其廣告費內容,查得其中400萬元係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相關費用,因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為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建立企業或商品良好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將廣告費轉列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遂予以剔除,除補徵稅額80萬元外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項目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三、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該交易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申報。
舉例說明,乙公司向A公司購買設備,並委託甲公司將該款項轉付予A公司,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倘A公司係將設備賣給甲公司,再由甲公司轉售給乙公司者,則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即應載明為甲公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無涉,甲公司仍應於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列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四、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7日)代銷沙發15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活動結束後3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10%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42,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60,000元及稅額3,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五、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因過期、變質或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監毀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報廢損失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存放於境外之商品,因過期變質已無銷售價值,遂於境外自行辦理商品報廢。惟甲公司僅提示商品銷毀前相片及報廢明細表,未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及相關監毀資料,亦未提示報請所轄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商品報廢損失500萬元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六、 送「股票」雖未超過免稅額,也要申報贈與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想要幫子女存股票增加收入,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還需要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另贈與之財產涉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依同法第42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為移轉登記。因此,贈送股票予子女,縱使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20日贈與其女台積電股票520股,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之贈與,本次贈與總額508,560元(520股×台積電114年5月20日收盤價978元),雖未逾免稅額,免繳納贈與稅,但甲君仍需於訂立贈與契約完成後,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身分證件影本、贈與契約書影本、贈與人持有台積電股票證明影本及台積電114年5月20日收盤價資料等,前往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得辦理股權之移轉登記。
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