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交易有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倘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前段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以起造人身分興建1棟房屋,111年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該房地,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已達同業所得額標準。嗣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房地交易相關帳簿、文據及成本分析資料,該局爰依查得之土地取得成本及興建房屋所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外包建造等費用,核實認定並調減房地成本500餘萬元,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二、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另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稽徵機關為適時反映產業景氣及各行業營運狀況,經徵詢各業同業公會修訂意見,已發布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如下:
一、增訂「6811-15租賃住宅包租」及「6891-13租賃住宅代管」業適用之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訂「3010-99其他汽車製造」、「3020-12汽車車體、車身製造」、「3131-00自行車製造」、「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7810-11移工仲介」及「8000-11保全服務」等6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進一步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營利事業所得稅/各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三、 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四、 國稅局提醒股票投資人,退稅權益別睡著!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又無扣繳稅額,認為既為「不補不退」,是否就不用申報?
適逢五月所得稅申報期,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113年度總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20萬元,金額未達課稅標準,想確認是否就不用辦理所得稅申報?進一步了解李小姐的所得來源,發現部分為股利所得,該局特別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隨即輔導李小姐使用手機登入「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網頁,計算結果可退稅8,500元,李小姐確認資料無誤後,當下即選擇「直撥(轉帳)退稅」填具存款帳戶,並順利完成手機報稅。
提醒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的民眾,別忘了確認有無可退稅款,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別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如選擇使用「直撥(轉帳)退稅」,只要於申報時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國稅局核定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捷。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五、 輔導連鎖餐飲業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成企業ESG目標
營業人因應數位時代,將電子發票和POS(Point of Sale)系統、線上點餐及外送平台訂單予以整合,藉以提升電子營運效率。該局自今(114)年5月1日起輔導經營連鎖餐飲業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主動引導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協助企業達成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永續發展的目標。
為推動連鎖餐飲業者數位轉型,該局積極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餐飲業者轉換開立電子發票,將電子發票系統整合至POS機、企業資源規劃(ERP)管理系統,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資料媒體申報檔,直接匯入營業稅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可大幅優化帳務作業,並省去寄送、儲存、整理發票的時間,有效降低經營成本。另該局鼓勵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一起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主動將「發票存載具」等宣導話術納入結帳流程,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及推廣「消費發票存載具,交易明細不列印」,營造無紙化交易環境。
補充說明,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財政部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明定,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少報銷項稅額情節較為輕微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籲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並於結帳時主動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六、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