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度營業稅選案作業結合AI,違章「無所遁形」
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含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請營業人儘速自我檢視,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造成逃漏稅捐者,應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已導入人工智慧(AI)以大數據分析技術,建構「AI智能選案模型」,系統化就各類違章漏稅態樣予以精準選案。本年度營業稅除擴大蒐集網路銷售營業人之交易資訊,並運用AI科技進行選案查核作業,重點包括營業人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及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交易等涉及逃漏營業稅情事。另為促使黃金路段營業人、具高人氣聲量營業人(例如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夜市、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等營業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列為查核重點。
籲請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同法第41至45條之處罰。稅局並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提供網路交易應注意的稅務相關資訊。民眾若有相關稅務疑義,除可至該專區瀏覽外,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二、 個人交易屬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於期限內申報
我國房地合一稅制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舉例說明,甲君112年7月1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新臺幣750萬元出售於107年間取得之房地,惟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4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23萬餘元。
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盈虧、是否有應納稅額,均應依上述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倘發現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三、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上,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之母親及父親先後於5年內死亡,甲君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將父親繼承自母親之遺產土地1筆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君母親之遺產未達課徵遺產稅標準而免繳遺產稅,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案,乃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母親遺產稅業經申報核定為免稅,本質屬已完納遺產稅(稅額零元)案件,倘將該筆土地改列遺產總額課稅,即有重複計稅之虞。
經稅局復查決定略以,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遺產,且所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為要件,該條款之立法精神,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即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從而亦無該條款之適用,爰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情事者,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該遺產稅繳清證明資料,民眾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四、 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違章情節輕微案件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或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並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間內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提醒營業人儘速配合規定調整修正資訊系統及稅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限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
呼籲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如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之正確性。
相關資訊可至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五、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為落實推動使用統一發票,加強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下稱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今年度清查重點對象為查定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具備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條件之一者,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及清查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連鎖餐飲業者、黃金地段或特定行業【如美容美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其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不符合免使用統一發票之條件,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早餐店,設立初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0,000元,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嗣後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並提供消費者在家可運用點餐平台之電子方式線上點餐,稅捐稽徵機關依蒐集資料計算每月平均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經實地訪查早餐店之營業狀況及經營規模,認定其已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核定該店使用統一發票。
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為維護租稅公平,將積極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並推動主動開立雲端發票,以響 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民眾若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六、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請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近日接獲買方營業人反映,因賣方營業人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導致無法依規定取得憑證,影響其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之權益,紛紛向國稅局尋求解決管道。
財政部為擴增統一編號編配數量,前於112年4月起修正啟用新版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新增統一編號號碼係與原配賦統一編號相容(即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將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由原統一編號加乘數值被「10」整除改為被「5」整除,新版編配統一編號已自112年12月起陸續釋出,請營業人務必儘速自行檢視收銀機(POS)及相關帳務處理系統,是否已設定為新版之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以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帳務處理。
提醒營業人可用統一編號「04595252」及「10458570」自行檢測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是否已修正完成,相關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如有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情事,可洽賣方營業人所轄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七、 使用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 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
一、收入歸類錯誤:
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 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