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印花稅網路申報多元繳款,省時、簡單又便利
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輕鬆完成印花稅的申報作業,並提供多元化電子支付 (掃描三段條碼)進行線上繳稅,省時、簡單又便利。
為便利納稅人繳納印花稅,自112年10月1日起已辦理網路開單帳號者,只需1個帳號,即可開立全國各縣市印花稅繳款書,並開放使用自然人(或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以手機驗證後即登入免申請帳號,以網路代替馬路,相當方便,納稅人可多加利用。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二、自用住宅用地需辦竣戶籍登記 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可申請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因故需遷出戶籍,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任一人設籍於該地,否則如經查明未設籍於該地,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二者稅額至少相差4倍,請留意自身的權益。
三、 超商繳稅要注意~收據、小白單記得帶回家
「我已經去超商繳稅了,為什麼稅務局還通知欠稅?」
近期某代書接獲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通知,有一筆稅款已逾期尚未繳納,代書聲稱去年底已至超商繳稅,並以蓋有店章的繳款書收據聯為證,但未提供交易明細表(小白單),這筆稅款究竟有沒有繳納?
稅局表示,民眾在便利商店繳稅時,店員會先掃描條碼,確認稅款入帳後,印出小白單,並於繳款書蓋上戳章。
常有民眾持多筆繳款書至超商繳納,因店員漏刷條碼而導致稅款並未收取,雖然繳款書收據聯已蓋有超商店章(誤蓋),但實際款項並未完成繳納。
對此,提醒民眾繳納稅款後,務必確認繳款金額是否正確,並索取及妥善保管蓋有清晰店章的繳款書收據聯。
此外,最重要的是要記得向店員索取「小白單」(正式繳納憑據),作為繳稅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特別提醒,民眾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號加身分證字號(限使用牌照稅),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查詢列印稅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臺繳納。(溫馨提醒:超商健保卡認證功能將於115年1月1日起停止服務)
民眾對稅款繳納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服務電話向各稅承辦人員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
四、 「新加坡式建築」1樓停車位,仍需課徵房屋稅
近年南部建商力推「新加坡式建築」,該類建案主打總樓層數不高但有電梯、低公設比且停車空間設置於1樓,售價亦頗為親民,但是常有民眾買房後,很納悶1樓是供自用停車空間,為什麼不能免徵房屋稅?
稅局表示,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其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因此地上停車空間自應課徵房屋稅,若是供自住停車、無收費及營業,可隨同主建物的用途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
地上停車空間供停放車輛,如為自用停車、未收取費用或未供營業使用,可按住家用(包含自住、非自住用)稅率課徵;反之,如有收取費用或與營業具不可分離之非自用停車,則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五、 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那些事項?
1.營利事業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2.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淨變現價值或估定價額,由稽徵機關核定。
3.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六、 年度中移轉房屋,當年度的房屋稅該由誰繳納呢?
113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房屋稅新法,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將原本「按月計徵」的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每年的2月28日(或2月29日)的房屋所有人為當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114年2月20日訂約出售甲房屋給吳小姐, 如果在114年2月28日仍未完成買賣移轉登記的話,亦即 2月28日當日的房屋所有權人仍為陳先生,則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為陳先生,應由陳先生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反之,若114年2月28日已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給吳小姐,則吳小姐就必須負責繳納114年全年的房屋稅。
114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於114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個月內1次徵收。新制房屋稅自113年7月起實施後,房屋若在年度中所有權移轉,稅務局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特別提醒注意的是,若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房屋稅則併入「次年期」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