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漏未申報的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納稅義務人逾期補申報案件,應採用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正確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繳納稅款,應連同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利息的「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併同相關附件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補辦,以免嗣後經稽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稅外還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二、「土地增值稅、契稅」誰出錢,決定贈與稅多寡
許多父母會選擇在漸漸年長時,將名下不動產提前贈與給子女,藉以安排資產配置或達成節稅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來繳納,其贈與稅金額會有差異。
贈與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上開細則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相對於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舉例說明,母親美雅於114年度贈與房地給兒子小新,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3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小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及契稅2萬元共122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倘若由小新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122萬元,則贈與稅額93.4萬元〔(1,300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若由美雅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12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105.6萬元{〔(1,300萬元+122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
三、 已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但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繳或短繳者,請儘速繳納或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後,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納稅義務人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4年6月30日)前繳納者,國稅局將於114年7月17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如已繳納稅款者,請先檢附繳款資料並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重複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尚未繳納,應就未(短)繳稅額(即本稅)自前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該應繳納之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3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止。
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6月30日)前繳納者,請自行繳納或於收到催繳通知後儘速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四、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正確區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正確區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
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前段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將分別審定並轉正。
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環境顧問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9,500萬元,營業成本5,200萬元,經該局查核後,將性質為營業成本之環境檢測人員之薪資、保險費等費用計1,950萬元轉正至營業成本,轉正後營業成本為7,150萬元(原申報營業成本5,200萬元+轉正1,950萬元);又因甲公司未編製成本分析表,致成本依法核定為6,045萬元〔營業收入19,500萬元×(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69%)〕,調增課稅所得額1,105萬元(轉正後營業成本7,150萬元-核定營業成本6,045萬元),補徵稅額221萬元。
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14年7月31日直撥入帳
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14年7月31日同步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作業,全國退稅件數達362萬餘件,退稅金額為585億餘元,較112年度退稅件數增加19萬餘件,退稅金額增加27億餘元。
該局說明,本批次退稅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之退稅案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快速的方式,退稅款於114年7月31日當日即可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惟該局本批退稅案件仍有近1.9%的民眾未採用直撥(轉帳)退稅方式,國稅局將同日開立退稅憑單陸續以掛號寄發,請民眾於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114年9月3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達5,000元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領取退稅款;金額達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
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建議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供稽徵機關辦理轉帳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或被冒領,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一舉數得。
持別提醒,國稅局不會用電話及ATM轉帳退稅,民眾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六、 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全部代價均為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舉例說明,甲公司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於114年間將汽車出租予乙公司,乙公司於租賃期間發生碰撞致有損傷,須賠償甲公司維修費用80,000元,甲公司取得賠償收入是因提供汽車租賃勞務所衍生之賠償款,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