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房地合一稅2.0,特別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誤列報為合併計稅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規定,按不同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申報時誤將房地交易損益與經營本業之損益合併計算所得額,並於扣除同法第39條之前10年營業虧損後以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二、適用法令及成本費用計算錯誤
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報時誤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費用之計算,應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相關成本費用計列,惟誤以所交易被投資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關成本費用計列。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申報時誤將多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累計集中自其中一筆適用稅率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四、房地合一明細表漏未填報或填報錯誤
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資料,應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惟申報時漏未填報前述明細表,或交易多筆房屋、土地卻未就各筆交易資料逐筆列示。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列報房地合一損益之適法性,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二、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隨著我國國際貿易蓬勃發展,營業人考量稅費負擔及貨物處理之靈活性等因素,常運用非自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保稅貨物。課稅區營業人如將進儲保稅區之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與他人,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保稅貨物於申報D2報單(即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口)進口前,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如發生銷售予保稅區或課稅區營業人之交易,雖貨物仍存置於保稅區,並未向海關申報進入課稅區或出口者,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其營運用之貨物,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貨物之情形,得適用零稅率並開立統一發票外,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課稅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13年間自國外進口保稅貨物並存放於非自用保稅倉庫內,其於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將保稅貨物銷售予其他課稅區營業人銷售額計70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3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5萬餘元。
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有銷售與他人,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三、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減輕租屋族稅負
為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改列特別扣除額,選擇標準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考量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如: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者,仍得適用該扣除額。
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
二、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二者擇一提供)。
四、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於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書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進一步說明,在房東部分,政府為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提供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5千元以內綜合所得稅免稅之優惠;超過1萬5千元部分,得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或採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此外,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對公益出租亦享有租稅優惠,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適用1.2%的稅率;其他將房屋出租,如果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法定稅率為低的稅率(1.5%~2.4%)。
最後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適用上訂有排除條件,包括:
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750萬元。
以上說明如有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四、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更正申報方式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或併予處罰,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對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註明分居狀況。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課稅年度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4.55萬元;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為9.7萬元。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漏報下列非屬所得資料查詢範圍的所得:
(一)房屋租賃所得未申報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個人,應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未列報
個人間借貸,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的利息,應自行申報納稅。
(三)海外所得未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1.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2.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海外營利所得(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未申報基本所得額
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度起施行),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申報下列不得列報扣除額的項目: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按扣除受有保險理賠後的餘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不符合扣除規定的「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
2.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五、 已繳稅未完成申報
以手機或網路申報,於線上繳稅完成後,因疏忽漏未上傳申報資料,直接退出報稅系統,以致沒有完成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於報稅後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五、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至114年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於下列期間內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作為申報參考:
一、自行查詢: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得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查詢。
若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惟須特別注意,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即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始得查詢。如113年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使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以各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參考,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來源所得,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六、 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所得達課稅標準且經核定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縱有得列舉扣除的費用大於標準扣除額數額,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因此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取有各類所得,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2年度無配偶者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有配偶者為248,000元〕後,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即無應納稅額,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該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無列舉扣除額的適用,予以復查駁回。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七、 「失業」或「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乙君之免稅額新臺幣9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案經該局以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